第34章(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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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瑾被指控七项罪名(因为以她为首的九名主犯比杨惠娟多实施了一项劫持囚车的犯罪行动)。其中第二至六项罪名和杨惠娟完全相同,第一项和杨惠娟罪名相同,但性质属于罪行重大,比杨惠娟要低一等。第七项罪名则是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就我理解,本来高瑾为首的九名案犯所犯罪行系劫持囚车,应按《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劫夺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定罪。但可能是检察院认为这条定刑明显偏轻(最多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选择了量刑要重的多的持械劫狱罪名(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

叶琼璋被指控七项罪名。前六项罪名与高瑾完全一样,但第七项罪名是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聚众持械劫狱的积极参加分子,要比高瑾稍轻一等(看来检察院起诉罪名也和我们给案犯戴镣铐一样,一定要有高低之分,哪怕是极其微小的)。

夏晓倩被指控七项罪名。只有第六项罪名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性质为情节严重,比前三名案犯降了一等。其余罪名都与叶琼璋相同。

陈韶湘被指控七项罪名。其中,第二项罪名是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买卖行为(这是因为我们在预审中确认,从陈韶湘往后的六名案犯都不是小头目,没有购买武器的权力)。其余各项罪名与夏晓倩相同。

石敏被指控七项罪名。其第一项罪名为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性质属于积极参加(这比高瑾等四人的罪行重大降了一级)。其余各项均和陈韶湘的相同。

张丽颖被指控七项罪名。只有第六项罪名: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比石敏略轻。其余各项罪名都与石敏无任何不同。

卫旭蕾被指控六项罪名。她没有触犯第六项罪名:《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因为她只是犯罪方法的被传授者,还没有资格向别人传授犯罪方法)。其余各项罪名则与张丽颖的相同。

钱红梅被指控六项罪名。除第一项罪名: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性质属于其他参加外;其余都和卫旭蕾的一样。

曹蓉被指控六项罪名。绝大部分都和钱红梅的相同。只有最后一条罪名是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持械劫狱的其他参加分子。其实曹蓉在劫持囚车时起的作用并不小,检察院把她定为持械劫狱的其他参加分子,多少是为了表明她的犯罪情节比钱红梅略轻,而违心地略作开脱。当然,这并不会免除对她死刑罪名的指控。

2031年1月7日  星期二

从表面上看,上午十名案犯拿到起诉书后都很平静。也许她们在被擒的那一刻就已知血债累累,如不彻底改变立场断无生路。所以,无论是现在的接受起诉书,还是将来的聆听一、二审判决结果、死刑复核通知、甚至上刑场(如果我没能完成任务,这种情况还是会发生),她们都会表现出这种平静,反正已是死猪不怕开水烫。不过,我只能将此看作表面现象,毕竟十人情况各异,很难说有些人是不是表面不好意思在乎,内心却出现波动。这时要着意防范的是困兽犹斗和自暴自弃这两种极端倾向,前者可能导致暴狱越狱,后者容易出现自杀自残。因此,安抚她们内心可能激烈波动的情绪十分重要。再有十天就是东方社会最隆重的节日——春节了,我想陪她们吃顿年夜饭,看会电视文艺晚会,让她们暂时感到些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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